T某某与马鞍山郑蒲港新区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和县姥桥镇人民政府等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T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
本院认为,原告T某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有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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