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县人民法院关于马鞍山市和县历阳镇皖江大市场B2-34、B2-36房产司法拍卖(*一次拍卖)的公告
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人民法院将于时止(延时的除外)在和县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马鞍山市和县历阳镇皖江大市场B2-34、B2-36不动产。评估价:¥612,000.00元整(大写:陆拾壹万贰仟元整)
起拍价:42.84万元,保证金:8万元,增价幅度:0.4万元。
二、1、拍卖对象实物状况描述与分析
拍卖对象是指位于马鞍山市皖江大市场2套商业不动产,坐落于和州南路南侧,东至皖江蔬菜批发市场,南临空地,西至门面房,北临和州南路。
(1)名称及坐落:马鞍山市和县历阳镇皖江大市场B2幢34号、36号;
(2)规模:拍卖对象为两间商铺,建筑面积分别为64.13㎡、64.17㎡;
(3)用途:商业用房/商服用地;
(4)建筑结构及层数:钢混结构,总层数3层,所在层1-2层;
(5)楼宇位置:拍卖对象临内部道路,位于皖江大市场B2幢34号、36号,均朝北;
(7)外部装饰装修情况:普通涂料;
(8)空间布局:拍卖对象为两间独立商铺。
(9)层高:一层层高约5米,二层层高约3米;
(10)内部装修情况:均为毛坯房;
使用及维护状况:B2幢34号、36号两间商铺底层承租方装修,楼上为毛坯,出租作为公元优管家门面,与南面B2-37、B2-38打通,维护状况一般;
(13)完损状态:无明显的损毁状况,现状一般,使用正常,属基本完好房,约八成新。
权利人:安徽和县御景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坐落:皖江大市场B2幢34号、36号,权证号:和县房地权证历阳镇字第201303083号、201303085号,房屋结构:钢混结构,用途:商业,建筑面积:64.13㎡、64.17㎡,总层数:3层,所在层:1-2层,建成年代:2013年。
底层承租方装修,楼上为毛坯,出租作为公元优管家门面,与南面B2-37、B2-38打通
二、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11月11日10时止接受咨询(双休日除外),有意竞买者可自行前往看样或与本院联系统安排看样。
三、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
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淘宝账户,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须在竞买开始前向马鞍山市和县人民法院办理委托手续;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和县法院办理交接手续。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
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竞价程序结束前5分钟有出价的,竞价时间自该出价时点顺延5分钟。
五、拍卖方式:设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不到保留价不成交。
六、标的物以实物现状进行拍卖和移交,法院不承担本标的瑕疵保证。本院不对产权过户和腾空做时间上的承诺。特别提醒,有意竞买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提示:本院仅负责拍卖标的实物现状交付,不承诺将产权办理至买受人名下。
七、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抵押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均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八、标的物转让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办理过程中所涉及的买卖双方所需承担的一切税、费和所需补交的相关税、费(包括但不限于所得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契税、过户手续费、印花税、权证费、水利基金费、出让金以及房产及土地交易中规定缴纳的各种费用)根据法律规定由买卖双方各自负担。买受人应自行办理水、电等户名变更手续,相关费用自理。对可能存在的影响标的物使用的水、电、物业管理等欠费由买受人自行解决,拍卖人不承担上述费用,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也由买受人自行解决。
九、拍卖竞价前淘宝系统将冻结竞买人支付宝账户内的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拍卖余款在拍卖成交后七个工作日内缴入法院指定账户(户名:和县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县支行,账号(84),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须知。
十、联系地址:安徽省和县历阳镇历阳西路65号和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拍辅机构:18156593575(朱女士—微信同号)
十一.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后,买受人逾期未支付价款或者承受人逾期未补交差价而使拍卖、抵债的目的难以实现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
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及原拍卖中的佣金,由原买受人承担.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从其预交的保证金中扣除.扣除后保证金由剩余的,应当退还原买受人;保证金数额不足的,可以责令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强制执行.
说明:网络司法拍卖的事项应当在拍卖公告发布三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当事人、已知优先购买权人。本院通过本公告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满五日视为已经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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