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淮南:租赁土地经营木材厂不签协议厂房遭强拆?法院:违法
陈某在安徽省淮南市xx县经营一家木材厂。2007年1月,陈某和该县城关镇xx村的村委会签订了《租赁协议》,约定租赁建材大市场内的部分集体土地和活动板房,租期二十年。随后,陈某注册木材厂,在活动板房之外,修建了围墙和部分房屋,开始经营木材加工。
2018年4月,县政府发布征地公告,对xx村进行土地征收,征收实施单位为城关镇。陈某的木材厂在征收范围内。随后,镇政府工作人员来和陈某协商补偿事宜,由于镇政府给出的补偿款过低,陈某拒*签署补偿协议。
2019年4月,xx村村委会建材大市场所有没有搬迁的店铺门上,张贴了《通知》。通知载明,因建设市场地块已被县政府纳入征收范围,导致土地和房屋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下去,按照合同约定,属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终止。现请所有承租人返还土地,并且将在租赁期间的添附物拆除,尽快办理。逾期不拆除,不搬离的,村委会将以侵占集体资产为由,上报有关部门,请求拆除。
陈某的木材厂大门上也张贴了该份通知。2019年6月的一个深夜,陈某的木材厂遭到强拆。陈某咨询了律师,以县政府和镇政府为被告,提起了行政诉讼。
1. 县政府答辩:强拆行为并未由县政府组织实施,县政府作为被告不适格。
2. 镇政府答辩:镇政府承认,是其组织人员实施的强拆。但是,陈某的木材厂未经批准擅自建造,属于违法建筑;另外,xx村委会已经和陈某解除土地租赁合同,但陈某拒不搬迁。此次拆迁,是村委会要求镇政府拆除违法建筑,返还被侵占的集体土地。
本案争议焦点为:1.涉案强制拆除行为的主体是谁?2.强制拆除行为是否合法?
关于焦点一: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本案中,各方当事人对涉案房屋被拆除的事实没有异议。主要争议在具体由哪个行政机关组织实施。此次土地征收中,县政府发布的《征收土地公告》中,明确了县政府系此次征收的主体,而镇政府也自认强拆行为是其实施,故法院认定,是两机关共同实施了强拆行为。
关于焦点二:《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事先催告当事人,并保障其陈述申辩的权利。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的,行政机关才可以作出行政强制决定,送达当事人。如果系违法建筑拆除,还应当进行公告。本案中,两机关没有履行上述程序,因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本案中,虽然村委会张贴了《通知》,但该行为不属于行政强制中的催告、通知。
确认县政府和镇政府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本案中,虽然陈某租赁的土地,经营工厂,但依法仍旧享有停产停业损失、企业搬迁损失等合法补偿。至于围墙和部分附属房屋的损失,即使无法被认定为合法建筑,由于县政府和镇政府的强拆行为违法,陈某也可以获得建筑残余价值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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