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江西正飞电力杆塔有限公司年产5万根水泥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关于对江西正飞电力杆塔有限公司年产5万根水泥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你公司报送的《江西正飞电力杆塔有限公司年产5万根水泥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报告表》中对本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三线一单”要求、项目选址可行、项目建设可行的结论,在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及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本项目按《报告表》中明确的建设地点、性质、规模、建设内容和污染防治对策进行建设。
本次批复项目基本情况:项目为新建项目,地点位于婺源县中云镇中云村,项目主要以钢筋、水泥、沙石等为主要原辅材料,经混凝土搅拌制作,制作骨架,张拉,装模,离心、蒸汽养护,脱模,成品检验等工序生产水泥制品。项目总投资8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5万元,项目占地面积16000平方米,主要建设内容为生产车间、仓库、综合办公楼、锅炉房、公用和环保等配套工程,建成后年产5万根电线杆。
二、项目建设的污染防治措施及要求
项目建设和营运过程中必须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要求,建设和完善环保设施,缓解和控制项目建设和运营对当地环境造成的污染和生态破坏,并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积极推行清洁生产,使用先进的工艺和设备,努力提高各原料的综合利用率,从源头上减少各种污染物的产生。加强设备的检查维修,杜*“跑、冒、滴、漏”现象,防止物料泄漏造成环境污染。强化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提高职工素质,杜*人为事故发生。
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建设厂区排水管网。项目搅拌站、离心机、配料机和运输罐车等机械设备冲洗废水经砂石分离机,进入沉淀池澄清后循环使用不外排。道路洒水、绿化用水和养护用水自然蒸发不外排。生活废水经化粪池处理清掏用于农肥不外排。
项目废气有混凝土搅拌时产生的粉尘,要求原料堆场、输送带、搅拌站均实施密闭管理,减少无组织粉尘排放。水泥筒仓呼吸粉尘经过布袋除尘净化后罐顶高空排放。原料、产品堆场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无组织粉尘通过建设密闭车间,原料密闭输送,提高原料、产品湿度等措施达标排放。锅炉燃烧废气经水膜除尘器+脱硫设施后高空排放。
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固废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你公司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要求设置贮存场所,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油、废机油抹布等危险废物收集贮存,按危险废物处置要求妥善处置。一般固废收集后外售给综合利用机构。生活垃圾定期及不可利用的一般固废交由城镇环卫部门收集转运,严禁露天堆放。
加强日常环境管理,防止项目废油、废液渗漏对地下水和厂区造成污染。按照“源头治理、分区防治”的原则,对涉及危险废物的使用和暂存区,废水和废液收集处理设施等场所需按照有关要求采取防腐防渗措施。
优化总平面布置,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对新增高噪声设备采取隔声、消音、减振等降噪措施,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强化安全生产管理,认真落实风险防范措施。认真制定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相应的应急设施,定期开展应急演练。一旦出现污染事故,须立即停产,及时采取措施,控制并削减污染影响,确保环境安全。
项目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建设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
按国家和我省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要求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识并建档。
三、项目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
(一)废水排放执行标准:项目无生产废水和生活废水排放。
(二)废气排放执行标准:颗粒物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水泥制品生产粉尘排放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相关限值要求。锅炉烟气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燃煤锅炉标准。
(三)厂界噪声排放标准: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四)固体废物临时贮存和处置必须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01)控制标准及其修改单(环保部公告2013年第36号)要求。
(六)危险废物暂存必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环保部公告2013年第36号)要求。
(七)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本项目废气污染物主要是锅炉燃料燃烧新增SO2和NOx排放,新增核定废气污染物总量指标:SO2≤1.02t/a,NOx≤1.17t/a。
四、项目试生产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环保要求
本项目为新建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要求,按《报告表》要求完善各项污染防治设施,环保投资必须专款专用。按规定设置专门的环保管理机构,健全环保规章制度,制定严格的环境保护岗位责任制。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监测计划,若项目污染物超标排放,须立即停产整顿。
项目正式投产前,应及时依法取得排污许可,按照排污许可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工程竣工后试运行三个月内,你公司应按规定办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正式生产。验收报告应依法向社会公开,并及时报我局备案。违反本规定要求的,须承担相应环保法律责任。
(一)项目变更要求:《报告表》经批准后,如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项目批准后超过5年方开工建设的,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二)你公司应加强环保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确保污染治理设施稳定正常运行,严禁擅自闲置、停用污染治理设施,杜*事故性污染排放,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三)请中云镇人民政府和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加强项目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督促项目单位各项污染防治设施配套建设到位并正常稳定运行,按规定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及批复送县中云镇人民政府,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检查。
主办单位:婺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婺源县大数据发展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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