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婺源县工业项目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admin1年前 (2024-09-21)马鞍山和县厂房22

  为加快对外开放步伐,鼓励外商(包括港澳台客商)和县内外企业(或个人)到婺源投资兴业,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1.凡在我县投资兴办工业项目,符合我县主导产业方向且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含)以上的入园企业,供地按5.6万元/亩的底价挂牌出让。对于投资规模大、税收回报率高、科技含量高的项目,实行“一企一议”。

  2.建设符合园区规划条件,达到约定投资强度的企业,鼓励建设4层及以上厂房。企业厂房全部建成验收后且安装设备正常生产的企业,厂房建筑总面积超出按相关政策供地时的要求,超出部分且是4层(含)以上厂房部分,由县财政按 300 元/平方米给予奖励。

  3.工业园区、现代农业园区投资建设的标准化厂房出租价为一楼每月每平方米7元,二、三楼每月每平方米6元。

  4.租赁标准化厂房的企业,三年内享受以下政策:企业年纳税达到10万元(含)-15万元/千平方米,租金补贴1元/㎡/月;企业年纳税达到15万元(含)-30万元/千平方米,租金补贴2元/㎡/月;企业年纳税达到30万元(含)以上/千平方米,租金补贴3元/㎡/月;*高补贴3元/㎡/月。(经工业日会议研究同意租赁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厂房的企业可享受上述标准的补贴政策。)

  5.对租赁政府建设的标准化厂房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年度纳税额达到30万元(含)-50万元/千平方米,按年纳增值税额的8%给予奖励;年度纳税额达到50万元(含)-70万元/千平方米,按年纳增值税额的10%给予奖励;年度纳税额达到70万元(含)以上/千平方米,按年纳增值税额的12%给予奖励。(对智能制造、文旅商品、鞋服家纺等产业的强链、补链、延链项目,租赁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产业园标准化厂房的企业,经工业日会议研究认定后可享受上述标准的补贴政策)。

  6.凡在我县注册登记的工业企业,达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年度,县财政按照其年度缴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县级所得部分的25%,安排相应的工业发展资金予以扶持;达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年度且亩均纳税达到6万元(含)-10万元的及1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县财政按照其年度缴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县级所得部分的35%和50%,安排相应的工业发展资金予以扶持。

  7.新落户的供地型工业企业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前三年按照其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县级所得部分的100%,安排相应的工业发展资金予以扶持;第四、五年按照其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县级所得部分的50%,安排相应的工业发展资金予以扶持。

  8.新落户供地型成长期的工业企业,从投产之年(按入园协议约定的投产时间)起2年内,按其当年缴纳的税收,按以下比例由县财政安排相应的工业发展资金予以扶持。即:年纳税100万元(含)-300万元,按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总额的20%计算给予扶持;年纳税300万元(含)-500万元,按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总额的25%计算给予扶持;年纳税500万元(含)以上,按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总额的30%计算给予扶持。

  9.对能提供不动产权证或土地证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年度纳税达到6万元(含)-10万元/亩的工业企业,按其实际缴纳增值税总额的10%;年度纳税达到10万元(含)-15万元/亩的工业企业,按其年度缴纳增值税总额的15%;年度纳税达到15万元/亩及以上的工业企业,按其年度缴纳增值税总额的20%;由县财政安排相应的工业发展资金予以扶持。

  10.经相关部门认定,对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由县财政一次性给予3万元扶持。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亿元的(不含已享受成长期扶持超过30%的企业),由县财政奖励 10 万元;超过 5 亿元的,奖励60万元;超过 10 亿元的,奖励 120 万元;超过 20 亿元的,奖励200万元,一年内连上台阶按*高标准奖励。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以历史*高年营业收入为基数,企业年营业收入增幅10%(含)以上,奖励2万元,增幅20%(含)以上,奖励3万元,增幅50%(含)以上,*高奖励6万元,同一企业同时满足以上两项的可重叠享受奖励。

  11.兴办工业企业正式入园以后,以其所缴纳的人防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总额90%的标准,由县财政安排相应的产业引导资金分两批次给予扶持,用于支持项目建设。*一批次,在企业办理好施工许可且正式开工后,按其所缴纳的人防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总额50%的标准给予奖励扶持;第二批次,在企业按入园协议约定时间内正式投产运营后,按其所缴纳的人防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总额40%的标准给予奖励扶持,若企业未能在入园协议约定时间内正式投产运营的,则不予享受第二批次的奖励扶持。

  13.鼓励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支持企业申报国家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凡符合条件申报并实施的企业,在不重复补助的前提下,对参加境外贸易展销活动展(摊)位费给予50%的补助,每个展(摊)位费*高补助不超过1.5万元人民币;对企业参加县政府统一组织的各类境外贸易促销活动给予50%的补助,每家企业补助金额*高不超过1.5万元人民币。补助费用按规定由上级财政或县财政负担,但不重复享受。

  14.外贸自营出口创汇企业(含该企业为出口自身生产的产品而注册成立的进出口公司),除享受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外,凡年度出口(自营出口或自身产品出口)新增创汇1美元(海关统计数),由县财政奖励0.1元人民币的增量奖,对增量以下部分的基数按1美元奖0.03元人民币进行奖励, 次年初兑现,增量奖和基数奖的奖励上限为该企业所缴纳税收的县级所得部分。

  15.鼓励招引跨境电商企业,对年创汇实现1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给予1美元0.03元创汇奖励。

  16.对在我县注册落户,且在我县退税和结汇的流通贸易型企业,实现年出口创汇10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1美元0.03元的创汇奖励。

  18.鼓励支持技术创新。鼓励企业加快技术创新,县政府每年统筹落实财政引导性资金100万元用于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大全社会研发投入。对获得国家、省、市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由县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20万元、5万元;对新认定的省、市众创空间,由县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15万元、10万元奖励;对获得高新技术企业的,由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的独角兽、潜在独角兽、瞪羚、潜在瞪羚企业的,按照省级下达的奖励资金400万、150万、20万、10万,由县财政分别给予10%的奖励;对获得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三等奖的,由县财政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获得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三等奖的,由县财政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对于被省级科技(工信)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省级重点新产品(新产品),由县财政给予每个新产品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9.对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总投资2000万元(含)以上项目,对设备投资进行补助。补助条件为申报时已完成设备投资300万元(含)以上且项目已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前期手续齐全,设备购置时间(凭增值税发票)应为技改项目备案之日起两年内。单个项目获得补助资金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且不得超过设备投资额的10%。

  20.鼓励支持创建名牌。对新获评中国驰名商标、江西名牌产品的工业企业,县级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3万元奖励。对新获评中华老字号、江西老字号、江西省著名商标的工业企业,由县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2万元、2万元的奖励。

  21.鼓励支持标准化建设。鼓励工业企业采用、参与制定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对主持或参与制定并形成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由县级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奖金总额分别为12万元、6万元、3万元。

  22.鼓励推进企业上云。①对年度新增深度上云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规模以上企业一次性奖励企业当年云资源服务费的80%,规模以下企业一次性奖励企业当年云资源服务费的50%,单户企业奖励资金*高不超过1万元。②对年度新获得省、市认定的上云标杆企业或者典型云标杆应用案例的企业每户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奖励,涉及两个以上奖励政策的按就高标准执行,不重复奖励。

  23.鼓励推进两化融合。①对年度新获得国家、省、市认定的两化融合示范企业分别给予每户一次性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涉及两个以上奖励标准的按就高标准执行,不重复奖励。②对启动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工作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企业认定的每户一次性奖励20万元(含启动贯标工作奖励2万元)。

  24.实施人才培养工程。发挥企业主体作用,鼓励企业以产学研结合等方式,加速人才培养和引进。建立高层次人才引进绿色通道制度,提供引进人才创业资助、配偶就业、子女入学和医疗保障、房屋购置等优惠条件。工业企业每建立一家院士工作站,县财政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对新获批国家级、省级创新人才和创新团队的奖励按照《上饶市人民政府关于创新驱动“2211”工程的实施意见》(饶府发〔2016〕13号)文件执行;对新获市级创新人才和创新团队的,县财政按一个人2万元奖励。

  25.对于与县属事业单位签订3年及以上工作合同(协议),由用人单位申报给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为我县高层次人才的,按照《婺源县高层次人才引进暂行办法》(婺发〔2018〕8号)文件执行。对直接引进全职创业或工作关系转入我县并与用人企业签订3年及以上工作合同(协议)的高层次人才,给予一次性奖励补贴,按照高层次人才引进暂行办法*一、二、三、四类人才分别按每人10万元、8万元、5万元、2万元的标准对企业进行奖励补贴。

  26.人才引进培育政策。①购房补贴。直接引进全职创业或工作关系转入我县并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及以上工作合同(协议)的,根据购房合同、税务发票3年内兑现购房补贴。购房补贴按人才不同类别对应标准补贴,发生额低于标准的,按实际补贴;发生额高于标准的,按标准补贴。*一类人才购房补贴100万元、不超过200平方米的住房(限两院院士);第二类人才购房补贴60万元、不超过180平方米的住房;第三类人才购房补贴40万元、不超过150平方米的住房;第四类人才购房补贴20万元、不超过120平方米的住房。婺源县级急需紧缺实用型人才(第五类,再细分为ABC三类,具体经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紧缺人才)。按A、B、C类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6万元。购房补贴分3年按4:3:3的比例逐步到位。②租房补贴。对直接引进、柔性引进的5类高层次人才,未购房期间,由县政府提供租住房屋并给予全额补贴住房租金。

  27.财园信贷通政策。享受财园信贷通融资贷款的企业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①符合国家中小微企业规模类型划分标准;

  ②技术有优势、产品有市场、发展潜力较大、企业法人及实际控制人无不良信用记录;③在全县范围内,有固定经营场所,经营活动合规合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已具备正常生产经营条件的企业;④上年度已缴纳税收总额达5万元以上(按国家政策享受免税或税收优惠的除外),按照(婺财领〔2021〕1号)文件执行。

  28.融资担保政策。在我县注册公司的企业且符合我县主导产业方向,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高于70%,产权清晰的都可担供融资贷款担保,担保费用收取2%(疫情期间担保费用减半征收),担保物灵活多样。

  29.对境内上市企业,在省、市奖励的基础上,由县财政分四个阶段给予奖励。其中:①在与保荐机构签订辅导协议并完成股改后给予20万元奖励;②向江西证监局报辅导备案并通过验收后给予60万元奖励;③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材料并被正式受理给予100万元奖励;④成功上市后给予100万元奖励。对在境外资本市场成功上市的企业,以及通过招商引资引入市外已成功上市企业并将工商注册地迁入我县的企业,在省、市财政奖励的基础上,由县财政再给予配套奖励,在十年内迁出的上市企业需返回所享受的上述奖励。对企业在新三板成功挂牌,凭借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确认函,在市财政奖励基础上,由县财政给予50万元的奖励。对在江西省联合股权交易中心成功挂牌的股份制企业,凭借江西省联合股权交易中心挂牌通知书,在市财政奖励的基础上,由县财政给予10万元的奖励。

  30.对总投资额达5亿元(含)以上或县委、县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建立“在建工程工作专班”服务小组,由1个县级领导带领6个部门的干部对在建的项目进行挂钩服务,即每一个项目有一名县级领导、一名招商干部、一名属地征迁干部、一名行政审批代办干部、一名公安干部、一名税务征管干部、一名建口干部,对在建项目实行“招引签约——落地建设——竣工投产”全程对接、跟踪服务,快速推进项目建设。

  31.严格实行企业检查备案登记制度。县内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行政服务中心办理检查登记备案(凡涉及到入园企业或旅游企业的,由县行政服务中心同时告知县工业园区管委会或旅游委员会),不准擅自到企业进行检查,部门例行检查每年度原则上不得超过两次。

  32.投资者在县内签订了投资协议,企业落户所需办理的各项手续,在县行政服务中心享受全程代办服务;入园企业享受园区的全程领办、代办服务。在所需资料和规定程序到位的前提下,确保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县内全部审批手续。

  33.凡在婺源投资创业的客商及其家属,免费在婺源县落户,企业负责人、股东、核心高管的子女优先入学。

  34.对县内纳税100万元以上工业企业,每年可由县委、县政府予以通报表彰,并向其法定代表人发放“创业绿卡”证件,本人凭证可享受在本地景区免费游览及办理各种手续等方面的绿色通道政策,“创业绿卡”的发放和管理按《婺源县投资创业绿卡使用管理办法》(婺办字〔2012〕59号)执行。

  35.切实提高企业经营业主政治待遇和社会地位。对年纳税500万元以上企业,其法定代表人政治立场坚定、热心公益事业、有参政议政热情的,可以通过增加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名额,优先推选省市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优秀企业家和劳模等。

  36.鼓励龙头企业、优质企业入园投资。招商主体为世界500强、中国100强、央企、主板上市公司、中国行业20强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可实行奖励扶持政策“一企一议”。

  37.上述优惠政策所指的“纳税”是指生产经营性税收(稽查税收除外),不含建筑安装、房地产开发税收和资源性税收。

  38.本优惠政策涉及县乡财力的计算执行县乡财政体制规定。

  39.在我县投资兴办企业,除按规定享受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外,同时享受本优惠政策。

  40.若同—企业同一项目同时符合多项优惠政策的,就高享受单项优惠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

  41.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或本办法未涉及的有关事项,可以一事一议,一企一议;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以国家政策为准。

  42.本优惠政策自2022年1月1日起实行,以前制定的有关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

  43.本优惠政策由婺源县开放型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主办单位:婺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婺源县大数据发展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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