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宿州:招商引资开办养殖场因环保遭强拆不赔偿?法院:违法
陈某在安徽省宿州市xx县经营一家养殖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13年,是当时县政府在开展招商引资活动时,陈某创办的。
当时,县政府作出批复,同意养殖公司使用某某村的集体土地,用于养殖建设。陈某还和县发改委签订了《招商引资合同》,之后陈某依法办理了相关证件,便开始经营养殖公司。
直到2019年10月,镇政府突然向林某送达了《限期办理通知书》,该通知书内容为:根据林业局的*新文件,要落实中央环保督察反映的问题,对省级自然保护区的一些养殖场进行拆除整改,陈某的养殖场已经被纳入了整改范围,现责令陈某在一个月内,自行拆除养殖厂。逾期不拆除的,镇政府将依法进行强拆。
陈某收到通知后,立即和镇政府沟通,表示愿意拆除,但希望镇政府能给予一些补偿。镇政府拒*后,陈某又去和县政府协商,但均遭到了拒*,陈某也因此拒*自行拆除养殖场。2019年12月,陈某的养殖场遭到了强拆。陈某委托律师,以镇政府为被告,提起了行政诉讼。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案涉强制拆除行为是否合法?2、陈某能否获得赔偿?
关于焦点一: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决定前,应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并告知当事人有权陈述申辩,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的,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决定。针对违法建筑物的拆除,还应当进行公告。具体到本案中,镇政府实施强拆行为,并没有履行上述法律程序,因此属于违法行为。
关于焦点二:根据《自然保护区条例》的规定,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
具体到本案中,陈某的养殖公司位于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依法属于不得建设生产区域,羊养殖公司在缓冲内建设生产设施违反上述法规禁止性规定,且该问题已被环保部、市、县等相关机构督办要求进行整改,故镇政府作出强拆行为事实清楚。
但陈某的养殖场系招商引资企业,县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办理了相关的用地手续、项目备案、环评批复等手续,具有可保护的信赖利益,镇政府违反法律规定程序实施强拆,应对其作出相应的补偿。
1、 确认镇政府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2、 责令镇政府自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对陈某的养殖场作出赔偿决定。

产业招商/厂房土地租售:400 0123 021
或微信/手机:13524678515; 13564686846; 13391219793
请说明您的需求、用途、税收、公司、联系人、手机号,以便快速帮您对接资源。
长按/扫一扫加葛毅明的微信号
扫一扫关注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中国产业园区招商网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部份内容收集于网络,如有不妥之处请联系我们删除 13391219793 仅微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