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和县鼓励以商招商(委托招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派出机构、直属机构,中央、省、市属驻和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和县鼓励以商招商(委托招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以商招商(委托招商)力度,鼓励商协会、中介机构及社会各界人士积极为我县招商引资牵线搭桥,不断拓宽招商引资项目线索获取渠道。结合市政府相关文件精神和我县实际,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后,县招商局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商协会、中介机构为招商代理人,聘请有关个人为招商顾问。商协会,一般是指安徽、马鞍山或和县异地商会,异地安徽、马鞍山或和县商会,符合我县主导产业发展导向的各类商协会等;中介机构,一般是指具有一定实力和良好信誉的国际国内组织、投资咨询公司、金融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社会团体、工商企业及其代表处、办事处等各种组织和机构;个人,一般指为我县招商引资工作作出突出贡献,成功引进项目落户我县的企业家和社会各界友好人士。
第三条 招商代理人和招商顾问在以商招商(委托招商)工作中应履行下列具体职责:
(一)积极寻求、引荐符合我县主导产业及其上下游产业链配套的项目,努力获取招商信息和有价值项目线索;
(三)协助我县联系相关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等专业组织和机构,通过咨询、考察、调研等方式,为我县主导产业发展进行专业分析并提出良好建议;
(四)借助人脉资源等优势,利用多方渠道,协助我县洽谈推进重大招商引资项目;
(五)协助我县举办招商推介会等招商活动,利用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各类平台发布招商信息,对外积极宣传推介我县投资环境。
(一)商协会。县招商局与商协会签订委托招商合同,在商协会办公场所加挂“和县驻XX招商分局”牌子,代行我县驻该地区招商职能。委托期两年,到期可续签。委托期内分两次分别拨付工作经费5万元。
(二)中介机构。县招商局与中介机构签订招商委托合同,委托期两年,到期可续签;委托期内分两次分别拨付工作经费3万元。
(三)招商顾问。根据需要聘请企业界及社会各界友好人士为我县产业招商顾问,聘期两年,到期可续签;聘期内一次性支付10万元工作经费。
(一)商协会。县招商局负责对每个招商分局进行业务指导,每月定期对每个招商分局本月拜访、接待客商以及招商项目线索获取及跟踪推进情况进行汇总整理,形成“以商招商(委托招商)专项工作通报”,呈报县委、县政府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负责人。
(二)中介机构。县招商局牵头,会同载体单位及县直相关单位,根据项目推进需要,每月定期召开协调推进会,重点对中介机构本月的项目线索获取以及跟踪推进情况进行现场调度,*终形成会议纪要,呈报县委、县政府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负责人。
(三)招商顾问。聘请的招商顾问需依据以商招商(委托招商)工作职责将每月工作开展情况认真整理小结,报县招商局汇总整理,一并纳入“以商招商(委托招商)专项工作通报”。
第六条 项目奖励经费。招商代理人和招商顾问所引荐的项目两年内实现开工,根据项目投资总额、实现的固定资产投资额以及产业带动效应等情况,由项目落户载体单位根据相关协议约定给予奖励。
第七条 经费来源。以商招商(委托招商)所需工作经费由县招商局提出年度预算,由县财政专项列支。

产业招商/厂房土地租售:400 0123 021
或微信/手机:13524678515; 13564686846; 133912197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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