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关于和县乌江镇鼓南街道一处国有出让住宅土地使用权(*一次拍卖)的公告
时止(延时的除外)在和县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和县乌江镇鼓南街道一处国有出让住宅土地使用权,在价值时点的市场价值为:人民币71840元,详见下表
待估宗地两宗,①其中地块1位于乌江镇鼓南街道出让住宅用地,总用地面积160平方米,东至民宅,西至空地,南至民宅,北至支路,地上为空地。②其中地块2位于乌江镇东河沿路划拨住宅用地,总用地面积104平方米,东至东河沿路,西至民宅,南至民宅,北至空地,地上为空地。
1.1待估宗地的历史沿革:①地块1位于乌江鼓南街道,根据委托方提供的依据《土地登记审批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得知:该地块土地使用者为刘维翠,证载面积为16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国有出让土地,土地终止日期:2080年2月5日;②地块2位于乌江东河沿路,根据委托方提供的依据《土地登记审批表》,得知:该地块土地使用者为腾菲,证载面积为104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国有划拨土地。
1.2宗地位置:①地块1位于和县乌江鼓南街道;②地块2位于和县乌江东河沿路。
1.4宗地四至:①地块1位于和县乌江鼓南街道,东至民宅,西至空地,南至民宅,北至支路;②地块2位于和县乌江东河沿路,东至东河沿路,西至民宅,南至民宅,北至空地。
1.5宗地面积:①位于和县乌江鼓南街道地块1的宗地面积为160平方米;②位于和县乌江东河沿路地块2的宗地面积为104平方米。
估价对象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①估价对象位于乌江鼓南街道住宅用地地块1于估价基准日的权属性质为国有出让土地,土地使用者为刘维翠,土地使用权类型:国有出让,终止日期为2080年2月5日,至估价时点土地剩余使用年限为62.58年;②位于乌江东河沿路住宅用地地块2于估价基准日的权属性质为国有划拨土地,土地使用者为腾菲,土地使用权类型:国有划拨,划拨用地无使用年限限制,本次设定土地使用权人为腾菲的乌江东河沿路土地使用年限参考住宅*高使用年限70年;根据委托方提供的资料,估价对象于估价基准日,无抵押等他项权利存在。
估价对象所处区域于估价期日实际开发程度已达到红线外“五通”(通路、给水、排水、通电、通讯),宗地红线内场地平整。
4.1、土地利用现状:估价对象两宗土地在估价期日均为待建空地,地上无建筑物;地势平坦,起伏小于1m;形状较规则。
4.2、土地利用规划:依据《土地登记审批表》和现场勘查,待估宗地均为待建空地,用地性质:住宅;其中位于乌江鼓南街道住宅用地土地地块1面积为160平方米,位于乌江东河沿路住宅用地地块2土地面积为104平方米;两宗用地均无容积率规划,故本次评估依据谨慎原则,容积率参照和县乌江镇住宅用地*低容积率设定,容积率设定为0.8。
4.3、*佳利用:待估宗地规划用途为住宅用地,经现场勘察,实际用途为待建空地,容积率按照规划容积率下限设定,规划使用与实际使用一致,估价对象在规划的*高*佳利用状态开发利用,在合法前提下的*高*佳使用是能使该房地产获利*大的使用方式。
二、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8年4月11日10时止接受咨询(双休日除外),有意竞买者请提前与本院联系统一安排看样时间。
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淘宝账户,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须在竞买开始前向马鞍山市和县人民法院办理委托手续;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和县法院办理交接手续。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
四、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竞价程序结束前5分钟有出价的,竞价时间自该出价时点顺延5分钟。
六、标的物以实物现状进行拍卖和移交,法院不承担本标的瑕疵保证。特别提醒,有意竞买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七、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抵押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均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八、标的物转让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所涉及的过户税、费依照法律规定由双方各自承担。买受人应自行办理水、电等户名变更手续,相关费用自理。对可能存在的影响标的物使用的水、电、物业管理等欠费由买受人自理,拍卖人不承担上述费用,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由买受人自行解决。
九、拍卖竞价前淘宝系统将冻结竞买人支付宝账户内的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拍卖余款在拍卖成交后七个工作日内缴入法院指定账户(户名:和县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安徽和县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0000026),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说明:网络司法拍卖的事项应当在拍卖公告发布三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当事人、已知优先购买权人。本院通过本公告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满五日视为已经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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