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电动车马鞍山交警发布*新通告!
《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已经2022年12月15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已于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电动自行车登记和备案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的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电驱动功能,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两轮自行车。
二、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15日内,持身份证明、购车发票等来历证明、车辆产品合格证,到马鞍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城区各交警大队或带牌销售点办理登记。含山县、和县、当涂县及博望区的车辆所有人到本辖区交警部门办理登记上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予以免费登记上牌。
三、《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施行前已经领取的电动自行车临时通行标识继续有效,有效期截止到2026年2月28日。临时通行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
四、取得临时通行标识的电动自行车,在临时通行期限内上道路行驶的,按照非机动车有关规定管理。
原标题:《事关电动车,马鞍山交警发布*新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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