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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招商引资的若干规定

admin1年前 (2024-09-21)马鞍山和县厂房35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完善招商责任和激励机制,加大

  招商引资力度,吸引县内外经济组织和个人来我县投资兴业,

  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工业集中区、沿江开发区和县城规划区。不

  在上述区域内的经县委、县政府集体决定的重大产业项目可按

  本规定适用对象为在我县行政区域投资兴业的民营企业、 新型经济组织和个人。落户我县的央企的重大项目实行“一事 一议”。

  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符合我县产业发展规划,符合推动我县区域经济引导性的重点产业和重大项目,且项目是经发 改立项、环保审核和住建、规划、商务、工业园等相关部门审 批,固定资产投资在 3000 万元(不含土地,下同)以上或现 有企业技术改造投资 2000 万元以上的。

  第四条:用地政策 1.投资项目用地根据企业生产规模和相关的用地标准确定用地面积,按照国家政策和规定的程序出让、租赁等多种形 式获得 30-50 年土地使用权。

  2.土地出让一律实行招、拍、挂。对入园企业根据投资强 度、亩平缴纳税收额、区位等特点按县委、县政府确定的工业 用地优惠价格执行(工业园制订实施办法)。其他产业项目用 地原则上是按成本价供地,所有土地出让金统一解缴国库后, 土地收益和县级留成政府性基金可用于支持项目基础设施配 套建设。

  3.公益性文化体育或其他公益事业用地可按国家规定实 行划拨用地。

  1.对符合优惠条件且年缴纳税收达到或超过合同约定亩平 税收额度的新进企业,按合同约定的投产之日起四年内其所缴 纳的增值税形成县级财力的 25%支持企业用于技术改造发展。

  2.对符合优惠条件且年缴纳税收达到或超过合同约定亩 平税收额度的新进企业,按合同约定的投产之日起四年内其所 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形成县级财力的 50%支持企业用于技术改造 发展。

  3.对符合优惠条件且年缴纳税收达到或超过合同约定亩 平税收额度的新进企业,按合同约定的投产之日起三年内其所 缴纳的土地使用税形成县级财力的 50%支持企业用于技术改 造发展。

  4.对原有企业一次性技术改造投资 2000 万元以上新增产 能的,其新增税收县级留成部分的 50%(从技术改造完成投产 后四年内)支持企业用于技术改造发展。

  5.对所有招商引资二产业项目,其行政事业性收费开辟绿 色通道,服务性收费按 8000 元/亩包干;对所有招商引资三产 业项目,其行政事业性收费按*低下限收取,服务性收费按 10000 元/亩包干,尽力降低企业成本。

  1.投资者办理项目申报、登记、征地、报建等手续,所涉县内有关手续,由县政务服务中心各办事窗口在投资方资料齐 全的前提下 7 个工作日内办结;凡需报市级以上审批的,由相 关县直单位全程领办,并在规定期限内办好有关手续。

  2.投资项目的考察、洽谈、签约由联系引进单位和县招商 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项目建设过程中行政审批、核准、登 记等行政许可事项(必须由项目法人自己办理的事项除外)由 项目落户地所在单位提供全程代办,县招商部门协办;项目开 业营运后的协调服务工作由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指定牵 头领导和责任单位负责。

  3.项目落户后,技改、贴息贷款、节能减排等国家扶助项 目的申报,由各相关部门搞好优质服务。

  4.对招商项目企业的行政执法检查,除安全生产、环境保 护、社会治安、计划生育、税务稽查等检查外,必须先到县优 化办备案审查,由工业园派人陪同交叉检查,严禁各部门单独 进厂检查,不准重复检查和交叉检查,并实行“首查警示免罚 制”,即首次检查发现一般违规问题,只帮助整改,不作行政 处罚。

  5.对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在 5000 万元以上的重点企业, 由县委、县政府派驻优化经济环境特派员,并按属地原则实行 公安派出所长挂牌服务制,为企业提供跟踪协调服务。

  第七条:其他优惠政策。 1.对引进落户的项目,运作资本市场独立上市成功,且工商注册在本地、税收在本地缴纳的,由县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 ⑴主板上市的奖励 200 万元;⑵中小板、创业板及境外上市的 奖励 100 万元;⑶新三板上市的奖励 50 万元;⑷其他股权交

  易市场上市的奖励 20 万元;⑸捆绑上市的企业其融资部分在 我县投资的,由县政府按其投资比例实行“一事一议”给予一 次性奖励。

  2.品牌扶持奖励。对引进落户的项目获得“中国证明商标” “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产 品认证”等国家级品牌的,由县政府给予一次性专项奖励 10 万元;获得“湖南省著名商标”“湖南省名牌产品”等省级品 牌的,由县政府给予一次性专项奖励 5 万元。奖励资金仅限于 企业用于品牌宣传。

  3.对积极引进或创新专利技术在我县落户的招商投资项 目,县委、县政府给予优先扶助,按县政府制定的专利技术奖 励办法执行;对积极安置再就业的招商投资项目,在再就业资 金中给予相应补贴。

  4.对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 1 亿元(不含土地,下同)以上 的工业项目,其他 2 亿元以上的项目或全国 500 强、世界 500 强的企业实行特事特办,优惠政策实行“一事一议”。

  第八条:资金管理 经县政府批准,由县财政从当年土地出让金净收益、政府

  性基金、财政预算等渠道筹集适量资金列作产业发展引导资金 (其中 2000 万元列为工业园集中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并 由县财政局制订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规范管理。对企业 的扶持奖励采取先进后补,先建后奖。

  1.企业、项目单位填写申报审批表(见附件);

  2.由县国税局、地税局出示企业、项目单位当年纳税相关证明;

  3.由县招商部门、园区管委会等单位出具初审意见;

  7.县财政局负责完成奖励支付手续。

  第十条: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要认真履职,积极开展 招商引资工作,牵头做好招商引资项目奖励扶持政策的审核落 实工作;县发改、商务、工信等部门制订好我县经济产业发展 规划;县政务服务中心按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减轻企业负担的 原则,及时清理各项收费政策,严格按国家政策及时修订完善 我县一费制表,让招商企业在宽松的环境中发展;县财政积极 筹措落实奖励扶持资金,认真制订好资金管理办法,切实管好 用好奖励扶持资金,以促进县域经济快速发展。

  第十一条:本规定相关内容如与上级相关政策相抵触,以 上级相关政策为准。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施行前由县委、县 政府出台的关于招商引资相关文件内容与本规定不符的,一律 以本规定为准。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完善招商责任和激励机制,加大

  招商引资力度,吸引县内外经济组织和个人来我县投资兴业,

  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工业集中区、沿江开发区和县城规划区。不

  在上述区域内的经县委、县政府集体决定的重大产业项目可按

  本规定适用对象为在我县行政区域投资兴业的民营企业、 新型经济组织和个人。落户我县的央企的重大项目实行“一事 一议”。

  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符合我县产业发展规划,符合推动我县区域经济引导性的重点产业和重大项目,且项目是经发 改立项、环保审核和住建、规划、商务、工业园等相关部门审 批,固定资产投资在 3000 万元(不含土地,下同)以上或现 有企业技术改造投资 2000 万元以上的。

  第四条:用地政策 1.投资项目用地根据企业生产规模和相关的用地标准确定用地面积,按照国家政策和规定的程序出让、租赁等多种形 式获得 30-50 年土地使用权。

  2.土地出让一律实行招、拍、挂。对入园企业根据投资强 度、亩平缴纳税收额、区位等特点按县委、县政府确定的工业 用地优惠价格执行(工业园制订实施办法)。其他产业项目用 地原则上是按成本价供地,所有土地出让金统一解缴国库后, 土地收益和县级留成政府性基金可用于支持项目基础设施配 套建设。

  3.公益性文化体育或其他公益事业用地可按国家规定实 行划拨用地。

  1.对符合优惠条件且年缴纳税收达到或超过合同约定亩平 税收额度的新进企业,按合同约定的投产之日起四年内其所缴 纳的增值税形成县级财力的 25%支持企业用于技术改造发展。

  2.对符合优惠条件且年缴纳税收达到或超过合同约定亩 平税收额度的新进企业,按合同约定的投产之日起四年内其所 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形成县级财力的 50%支持企业用于技术改造 发展。

  3.对符合优惠条件且年缴纳税收达到或超过合同约定亩 平税收额度的新进企业,按合同约定的投产之日起三年内其所 缴纳的土地使用税形成县级财力的 50%支持企业用于技术改 造发展。

  4.对原有企业一次性技术改造投资 2000 万元以上新增产 能的,其新增税收县级留成部分的 50%(从技术改造完成投产 后四年内)支持企业用于技术改造发展。

  5.对所有招商引资二产业项目,其行政事业性收费开辟绿 色通道,服务性收费按 8000 元/亩包干;对所有招商引资三产 业项目,其行政事业性收费按*低下限收取,服务性收费按 10000 元/亩包干,尽力降低企业成本。

  1.投资者办理项目申报、登记、征地、报建等手续,所涉县内有关手续,由县政务服务中心各办事窗口在投资方资料齐 全的前提下 7 个工作日内办结;凡需报市级以上审批的,由相 关县直单位全程领办,并在规定期限内办好有关手续。

  2.投资项目的考察、洽谈、签约由联系引进单位和县招商 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项目建设过程中行政审批、核准、登 记等行政许可事项(必须由项目法人自己办理的事项除外)由 项目落户地所在单位提供全程代办,县招商部门协办;项目开 业营运后的协调服务工作由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指定牵 头领导和责任单位负责。

  3.项目落户后,技改、贴息贷款、节能减排等国家扶助项 目的申报,由各相关部门搞好优质服务。

  4.对招商项目企业的行政执法检查,除安全生产、环境保 护、社会治安、计划生育、税务稽查等检查外,必须先到县优 化办备案审查,由工业园派人陪同交叉检查,严禁各部门单独 进厂检查,不准重复检查和交叉检查,并实行“首查警示免罚 制”,即首次检查发现一般违规问题,只帮助整改,不作行政 处罚。

  5.对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在 5000 万元以上的重点企业, 由县委、县政府派驻优化经济环境特派员,并按属地原则实行 公安派出所长挂牌服务制,为企业提供跟踪协调服务。

  第七条:其他优惠政策。 1.对引进落户的项目,运作资本市场独立上市成功,且工商注册在本地、税收在本地缴纳的,由县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 ⑴主板上市的奖励 200 万元;⑵中小板、创业板及境外上市的 奖励 100 万元;⑶新三板上市的奖励 50 万元;⑷其他股权交

  易市场上市的奖励 20 万元;⑸捆绑上市的企业其融资部分在 我县投资的,由县政府按其投资比例实行“一事一议”给予一 次性奖励。

  2.品牌扶持奖励。对引进落户的项目获得“中国证明商标” “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产 品认证”等国家级品牌的,由县政府给予一次性专项奖励 10 万元;获得“湖南省著名商标”“湖南省名牌产品”等省级品 牌的,由县政府给予一次性专项奖励 5 万元。奖励资金仅限于 企业用于品牌宣传。

  3.对积极引进或创新专利技术在我县落户的招商投资项 目,县委、县政府给予优先扶助,按县政府制定的专利技术奖 励办法执行;对积极安置再就业的招商投资项目,在再就业资 金中给予相应补贴。

  4.对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 1 亿元(不含土地,下同)以上 的工业项目,其他 2 亿元以上的项目或全国 500 强、世界 500 强的企业实行特事特办,优惠政策实行“一事一议”。

  第八条:资金管理 经县政府批准,由县财政从当年土地出让金净收益、政府

  性基金、财政预算等渠道筹集适量资金列作产业发展引导资金 (其中 2000 万元列为工业园集中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并 由县财政局制订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规范管理。对企业 的扶持奖励采取先进后补,先建后奖。

  1.企业、项目单位填写申报审批表(见附件);

  2.由县国税局、地税局出示企业、项目单位当年纳税相关证明;

  3.由县招商部门、园区管委会等单位出具初审意见;

  7.县财政局负责完成奖励支付手续。

  第十条: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要认真履职,积极开展 招商引资工作,牵头做好招商引资项目奖励扶持政策的审核落 实工作;县发改、商务、工信等部门制订好我县经济产业发展 规划;县政务服务中心按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减轻企业负担的 原则,及时清理各项收费政策,严格按国家政策及时修订完善 我县一费制表,让招商企业在宽松的环境中发展;县财政积极 筹措落实奖励扶持资金,认真制订好资金管理办法,切实管好 用好奖励扶持资金,以促进县域经济快速发展。

  第十一条:本规定相关内容如与上级相关政策相抵触,以 上级相关政策为准。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施行前由县委、县 政府出台的关于招商引资相关文件内容与本规定不符的,一律 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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