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县招商引资政策若干规定
为营造更加优越的投资环境,吸引和鼓励外来投资者到和县投资兴业,促进我县经济快速发展,根据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作出如下规定。
1、在工业园区内新办的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或经国家和省、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和产品,自投产年度起,前三年增值税、所得税县级分成部分全额奖还(剔除税收成本,下同),后两年减半奖还;三年内地方教育费附加、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先征后减半奖还。三年内水利建设基金和工会经费全额奖返。
2、在工业园区外新办的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或经国家和省、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和产品,自投产年度起,前两年增值税、所得税县级分成部分全额奖还,后三年减半奖还;地方教育费附加、车船使用税和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两年内先征后减半奖还。
3、工业园区内的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除工本费和上缴中央、省、市财政部分费用外,自签订合同之日起,三年内只收税,不收费(排污费先征后奖还50%)。
4、工业园区内新建的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且符合国家投资密度等各项规定,按协议*低出让价出让的土地收益县级留成部分全额奖还,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占用税县级留成部分,全额奖还。
5、投资商贸流通、旅游、服务业项目,土地实行招、拍、挂出售。耕地占用税县级留成部分实行差别奖返,具体标准为: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奖还50%;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奖还80%;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全额奖还。
6、工业园区内的企业,生产经营期10年以上方可转让,若不足10年转让的,则由工业园区管委会收回土地出让时企业所享有的全部优惠所得。
7、对投资规模超亿元、科技含量高、产业关联度大、牵动力强的重大工业、基础设施、旅游、专业市场以及文化、教育、卫生等社会公益性事业建设项目,可以享受更多的优惠政策。
8、税收政策的兑现,采取先征后返,半年一兑现。由企业填报纳税返还申请,经企业所在乡镇政府或工业园区管委会签章,由招商局牵头,会同税务、财政部门审核,报经县政府审批后,由县财政奖还。若企业在生产经营中不申报或少申报税收,经税务部门查实补收的部分不享受税收优惠。
9、收费政策的兑现。工业园区的项目,由企业申请,工业园区管委会签章,经招商局审核并报经县政府批准,出具免费通知书。
10、土地政策的兑现。由企业所在地乡镇政府填报申请,招商局牵头,会同国土部门审核后,报经县政府审批后,由县财政奖还。
11、对所有招商引资项目审批实行由县行政服务中心牵头,招商、国土、环保、建设、工商、税务、公安、供电等部门联合办理。
12、对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和工业园区内所有企业,由县纪委、政法委、监察局联合发放保护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未经县委、县政府批准,不得到持有保护卡的企业开展检查、验收、评比活动,不得向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
13、对重点企业实行治安承诺制。对侵害外来投资者的不法行为,依法从严惩处,保证企业建设、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切实为外来投资企业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14、对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由县招商局发给外来投资者外来投资企业优待证,持证人在本县范围内可享受下列优惠待遇:
15、对投资规模大、税收贡献多的投资者,优先推荐作为市、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
16、投诉服务。由县纪委、监察局、招商局及相关执法、执纪部门共同组建经济110投诉服务中心,专门处理外来投资企业在办证、建设、生产、经营等活动中所遇到的重大困难。中心设在县 监察局,设有投诉热线。
四、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发布的所有相关文件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由县招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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