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投资6500万元这家水泥企业刚被罚又建新项目!
4月24日,安徽省马鞍山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安徽盘景水泥有限公司年产120万吨矿渣粉磨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前公示称,据了解,安徽盘景水泥有限公司年产120万吨矿渣粉磨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建设地点位于马鞍山市和县经济开发区绿色建材产业园安徽盘景水泥有限公司内,项目总投资6500万元,建设内容为新增两座矿渣磨及输送系统和两座环保型生物质热风炉,改造矿渣原料输送、矿渣储存库及输送、各类环保设施、DCS控制、总图接口工程等。项目改造后,生产能力达120万吨/年。具体公示和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如下:
然而,据水泥人网了解,2022年4月12日马鞍山市生态环境局曾发行政处罚决定书给安徽盘景水泥有限公司。处罚决定书提到安徽盘景水泥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局立案调查后,依法进行审查,并已审查终结。违法事实为,超出排污许可浓度排放大气污染物、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使用、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相关内容,按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对其公司处罚款669000元。
安徽盘景水泥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立案调查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2022年3月18日和3月22日,我局分别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超出排污许可浓度排放大气污染物。经马鞍山市和县生态环境分局委托的监测机构现场监测,检测报告(编号:22HJ18)显示,你公司2#熟料水泥生产线,超出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许可排放浓度限值(8mg/m3)0.77倍。
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使用。你公司生产线年建成并投入使用,均未履行环评审批手续(超过二年),仅配建2套袋式除尘设施,未配建其它废气污染防治设施,至今仍未完成建设项目“三同时”验收。
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2022年3月22日,马鞍山市和县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现场对你公司1#线窑尾自动监测设备进行了全流程校准,对气态污染物CEMS技术指标抽检时,在200秒响应时间内,二氧化硫全流程无反应,校准结果不符合《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中“9.3.7 示值误差、系统响应时间、零点漂移和量程漂移验收技术要求”以及“11.7 CEMS技术指标抽检 主管部门按本标准9.3对部分或全部CEMS技术指标抽检时,检测结果应符合本标准9.3.7和9.3.8”的相关要求。属于《安徽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八条第十二项规定的“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情形。
1.2022年3月1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证明马鞍山市环美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你公司进行现场监测,你公司知晓监测情况;
2.2022年3月11日现场照片,证明马鞍山市环美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你公司2#、3#线窑尾排放的烟气进行了现场监测;
3.2022年3月2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建设的2套烘干炉项目建成时间已超过2年,未履行相关环保审批、“三同时”验收手续,并已投产的事实;
4.2022年3月22日现场照片,证明你公司共建设2个烘干炉项目,仅配套了布袋除尘设施,未配套其他污染防治设施的事实,和马鞍山市生态环境分局对你公司1#线窑尾自动监测设备进行了全流程校准的情况;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相关摘录,证明你公司1#线窑尾自动监测设备全流程检测结果不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排污许可证副本相关页,证明你公司已领取排污许可证,2#生产线窑尾烟气氨排放浓度限值为8mg/m3的事实;
马鞍山市环美质检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22HJ18)等监测材料,证明你公司2#窑尾排放烟气中氨浓度为14.13mg/m3事实;
马鞍山市文天工程技术研究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21WTJC11HC880),证明你公司在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事件发生之前*近一次检测各排口废气排放情况均达标的事实;
安徽省分众分析测试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FZJC-202204-01)等监测材料,证明你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后续检测达标的事实;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及送达回证,证明我局对你公司相关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安徽盘景水泥有限公司环境违法案件申请解除挂牌督办的复函》(皖环办复〔2022〕462号),证明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核查时,发现你公司存在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
安徽盘景水泥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证明接受调查人员的身份以及接受调查、提供材料合法有效;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我局于2022年3月3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马环罚告〔2022〕15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一项、第三十六条第四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按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通用裁量表(表14)、专用裁量表(表2-1 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投入生产使用的裁量标准)。针对你公司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超出排污许可浓度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处罚款24万元;2.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使用的行为,处罚款40万元;3.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行为,处罚款2.9万元。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合计处罚款陆拾陆万玖仟元整(小写:¥669,000元)。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下列银行和账号:账户:马鞍山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银行:建设银行马鞍山湖东路支行账号:26207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徽省生态环境厅或马鞍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雨山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附:相关法律规定

产业招商/厂房土地租售:400 0123 021
或微信/手机:13524678515; 13564686846; 13391219793
请说明您的需求、用途、税收、公司、联系人、手机号,以便快速帮您对接资源。
长按/扫一扫加葛毅明的微信号

扫一扫关注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中国产业园区招商网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部份内容收集于网络,如有不妥之处请联系我们删除 13391219793 仅微信